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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268 时间:2024-11-06
借款人由于短时间,长年欠薪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掩饰真凶而索取款物,届满不能偿还的,只要没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挥霍一空,不赖账,仍然弄虚作假骗人,显然想偿还债务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假造偿还收条的,大喜早已偿还的,仍科借贷纠纷,不包含诈骗。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显然是集资经商筹办企业,但因倒闭,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出外,仍科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筹办企业名为,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构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用于骗术,后者也有可能取得财产利益,这两点完全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拒绝和侵害的客体,皆有有所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索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工作人员,展开招摇撞骗活动,是伤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不道德,它所索取的不仅还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容许),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归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害了财产权利,又伤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长时间活动,归属于株连罪,应该按照不道德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认罪名并从宽惩罚。如果索取财物数额并不大,却相当严重伤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不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订为诈骗罪,如果相当严重地侵害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罪了两种罪,彼此之间株连则不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置。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约诈骗罪等。
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展现出方面皆完全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异,较难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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